持续照明时间的确定

持续照明时间的确定

从应急照明电源的种类及转换时间的要求,不难看出应急照明持续工作时间是受到一定条件限制的。通常规定疏散照明持续工作时间不宜小于30min,根据不同要求可分为30、60、90、120、180min等6个档次。备用照明和安全照明的持续工作时间应视使用场所的具体要求而定。对于接自电网或发电机组的应急照明系统,其持续工作时间是容易满足要求的;对于蓄电池供电的应急照明系统,其工作时间受到容量大小的限制,对于要求持续工作时间较长的场所不宜单独使用蓄电池组,应考虑与发电机组配合使用。在这种情况下,由蓄电池组供电,仅做为应急照明的过渡,因此,其持续工作时间可适当减少。在选择应急照明电源时,持续工作时间应根据具体情况确定。

应急照明电源的分类

应急照明电源是当正常电源不再提供正常照明需要的最低亮度的状态,即正常照明电源电压降为额定电压60%以下时,转换到应急照明电源供电。应急照明电源大致可以分为以下几种类型:(1)来自电力网有效地与正常电源分开的馈电线路。

(2)柴油发电机组。

(3)蓄电池组:又分为以下几种情况:灯内自带蓄电池,即自带电源型应急灯。集中设置的蓄电池组。分区集中设置的蓄电池组。

(4)组合电源:即由以上任意两种以至三种电源组合供电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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